答:不可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这里使用的是“应当”,是必须执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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