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是的。法律依据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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