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信息化项目招标范围为“该地未来三年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中列明了未来可能实施的21个子项目,但兜底条款约定该21个项目尚未完成立项批复,因此,具体预算金额以立项批复概算为准。该项目仅设置一家联合体中标供应商。请问该做法是否违反财库38文�

某地信息化项目招标范围为“该地未来三年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中列明了未来可能实施的21个子项目,但兜底条款约定该21个项目尚未完成立项批复,因此,具体预算金额以立项批复概算为准。该项目仅设置一家联合体中标供应商。请问该做法是否违反财库38文关于清理预选库的通知或者其他规定呢? 


国库司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无预算不得采购。21个子项目仅设置一家联合体中标供应商属于变相设库的情形,应当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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