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案例4号认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希望再次确认!

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案例4号认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希望再次确认!


国库司答复:指导性案例4号表述为“若有关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同时满足下述要求,则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1.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2.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3.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4.满足该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案例具有指导意义,但相关证书是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需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