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竞争性磋商项目,有一家供应商最终报价高于首轮报价,两轮报价都未超过最高限价,磋商小组认为最终报价高于第一轮报价,此供应商最终报价为无效报价。磋商小组的认定合法吗?
答: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该供应商可通过质疑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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