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就代表不得拒绝供应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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