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澄清需求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只有当评标委员会认为内容需要澄清时,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机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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