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地区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均以财库〔2015〕124号文为依据,只要通过资格审查的有3家,符合性审查只有2家均正常进行了评审。请教2个问题,1、上述做法是否正确?2、对财库〔2015〕124号文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如何�
答复:在财库〔2015〕214号文,“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中,"采购过程"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进入磋商到提交最后报价的阶段。非招标采购方式未对“符合性审查”做出相关规定。(答复单位: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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