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财政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应当遵循的原则、基本程序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参照,财政部门能否参考质疑投诉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答: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为,在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类似日本、台湾等行政立法中的行政调查。目前国内并没有类似日本《行政调查法》一样统一的行政调查方法的法律,一些程序性规定散落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这些部门法律中,一些地方人大立法机关曾出台过类似《xx省行政程序条例》等地方法规,对监督监督的管辖、回避、启动、告知、陈述、申辩、听证、调查和证据等作出了一些规定,这些可以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由于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具有全方位、全过程、包罗万象的特点,《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单独设立了“监督检查”章节,以列举的方式对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而质疑与投诉是单独设立的“第六章质疑与投诉”,二者在立法体例上是并列关系,因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质疑与投诉”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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