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耗材类采购适合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吗?该如何实施?
答:依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如果耗材类属于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相配套的,且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是可以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这里的“小额零星”是指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额度。
此类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确定此类项目采购需求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意见。此类项目属于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由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可以申请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此类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入围供应商应当在框架协议中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单。
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进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进行报价。评审时应当考虑约定期限的专用耗材使用成本,修正仪器设备的响应报价或者质量评分。
可以在征集文件中载明并在框架协议中约定: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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