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种情形不属于必须回避的情形,如果原评审专家没有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就可以参与重新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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