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适用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
在实际招标采购工作中,经常遇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什么方式招标采购的问题。如何区分哪些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哪些属于非招标的项目?一直困惑着采购人,今天小编与大家一起来探讨这个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解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1.建设工程的解释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构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 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 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 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解释 固定资产投资按建设项目的性质一般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单纯建造生活设施、迁建、恢复、单纯购置。 改建项目: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民用产品等)的建设项目;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但不增加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包括机器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改革、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改造;厂房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改造;保护环境进行的“三废”治理改造;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的改造等。 ❖ 建设、规划部门针对建筑工程解释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答复: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本条例第七条作了解释:政府采购工程中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才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政府采购工程中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则不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而属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 对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改扩项目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理解: 与新改扩“无关”的理解 与新改扩工程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可以理解为新改扩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在老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再实施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 装修、拆除、修缮工程的定义 修缮工程是指在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土建、项目更新改造、设备保养、维修、更换、装饰、装修、加固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的工程。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修缮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内容作了解释: 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工业建筑修缮、文物保护建筑修缮、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修缮工程主要指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包括抗震加固,节能改造,下水管道改造,防水,木门窗、钢门窗及木修理等。 装修工程:包括木工装修、砌筑装修、瓷砖装修、玻璃装配、抹灰装修、石制装修、门窗安装、涂料装修、其他装修。 拆除工程:包括房屋拆除、厂房和设备拆除、桥梁和轨道拆除、其他拆除工程。 以高校为例说明与新改扩“无关”项目 对于高校基本建设,教育部、各省市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于发改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为校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高校校园建设完成后,除了预留地块和旧房拆除重建外,基本上没有新建项目,既使有新建项目,也包含了与项目配套的室外道路、管网、绿化工程。房屋加层扩建的也很少,除了新校区建设外,多数高校涉及的就是旧建筑物或构筑物装修、修缮工程,如室内装修改造、外墙粉刷、屋面防水、地下管网维修或改造、道路维修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园林绿化等工程,改造项目属于技术改造、新材料应用,这些工程与新改扩项目无关,而且都是单独实施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调整范围。 从以上对新改扩定义来看,新建工程、扩建工程都涉及到建筑面积的增加,改建工程涉及到建筑物功能布局的变化。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报发改部门审批立项,需要完成设计、图审、规划许可、招标、安监、质监、施工许可、施工、政府验收、城建备案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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