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过程中需要依法公开哪些事项?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要求依法将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相关信息进行公开。那么,哪些信息需要公开呢?招投标过程中需要依法公开哪些事项?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 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 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 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 01招标文件公开 02投标文件公开 03评标过程公开 04评标结果公开 05中标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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