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潜在投标人申请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未作具体规定。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不影响招标的效率,宜设置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日前提出。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豆瓣
账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