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采用设置优(10-15分)、良(5-10分)、合格(1-5分)区间赋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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