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参加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发现A公司和B公司两家投标人价格接近,投标代表在开标现场好像很熟悉,怀疑这两家串通投标,故要进行投诉,还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或者相关线索吗?有哪些要求?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以投诉,这是其法定权利。但是行使投诉权必须依法有据,对此法律法规在赋予投诉权的同时也作出必要的限制,比如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法律不予支持。不能仅凭怀疑即可无条件启动投诉,还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也规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因此,投诉人在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时,应当说明其投诉材料的合法来源。如果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则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该公司如提起投诉,需提供A公司和B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无法直接取得证明材料可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而不能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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