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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