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程的合同履行有约束力。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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