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确实必要,采购人可以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提前,但提前后的时间应满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到投标截止不少于20天的要求。根据87号令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更正公告,且发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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