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供应商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投标报价应以投标文件中的开标记录为准。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豆瓣
账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