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异常低价投标”该如何处理?评审专家如何正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评审专家必看!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到底该怎么启动?
#导语#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常不设置门槛及标底,并依据2017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综合评分中的价格分,即最低投标报价被视为评标基准价并赋予满分。此举虽有助于市场开放,却也引发了异常低报价(或称“非理性低价”、“恶性竞价”)现象,对市场秩序、项目质量、安全及后续运营构成挑战。
所谓“异常低价投标”,来源于87号令,根据该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被认为属于异常低价,投标人对此种情况下报价的合理性负有证明义务。
01
“异常低价投标”是否就是“低于成本价投标”?
在招标投标领域,“低于成本价投标”是一个经常出现的概念和名词,其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而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有关于“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规制内容。在87号令中相关的描述为“报价低于其他合格投标人的报价”。
因此,在当前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乃至规章中,只有“异常低价投标”而无“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概念。
02
为何在政府采购中要用“异常低价投标”替代“低于成本价投标”?
主要原因是提升采购效率以及降低评标难度。确保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个别成本,对于避免不正当竞争、保证产品质量非常重要。但在一个采购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进行“是否低于个别成本”的审查,既会增加评审负累,又可能降低采购效率,况且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本身在认定上也相对较难。
因此,采用“异常低价投标”的审查方式,可以将审查焦点集中于最大可能发生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投标人身上。
一方面,这个投标人的报价必然显著低于其他合格投标人的报价;另一方面,将证明责任进行转移,即由评标委员会搜集证据证明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投标”,转为由投标人自行证明其报价高于其个别成本且具有合理性。由此,“异常低价投标”的审查模式,可以在保证财政公正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绩效。
03
当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判定某个投标人涉嫌“异常低价投标”该如何处理?
评标委员会发现异常低价时,应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正常评标时间)进行澄清或提供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无法合理解释其报价合理性,且存在较高合同履行风险,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评审专家如何正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政府采购评审中遇到明显偏低的报价,到底要不要、什么时候、按什么标准启动异常低价审查?如果应启动未启动需要担责吗?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一下👇
一、核心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
该文件实施后,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由可选流程转为法定强制性程序,是评审委员会法定履职义务,应审未审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核心机制:
量化阈值+专业研判双重触发审查
文件确立双重触发规则,满足任一情形必须启动审查:
(一)三类量化硬性触发标准(基准数值)
1. 报价低于全部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
2. 报价低于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次低报价的50%;
3. 报价低于项目最高限价45%;无最高限价的,以采购预算作为45%计算基准。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实操中可结合项目上调触发比例,但上限不得超过65%。
其他省份平台不太清楚,山西政采云平台,评审规则设置的时候就有比例这一条,建议代理机构同步将此内容写入招标文件,以便专家评审时候电子平台以及招标文件依据一致!
当然专家评审时也一定是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二)专业研判柔性触发标准
报价未触碰上述量化阈值,但评审专家结合行业行情、项目需求综合判断,认定低价存在质量不达标、履约失信风险,同样必须启动审查。
三、审查法定时间节点
固定流程顺序:
符合性审查全部完成后、详细评审正式开展前;先核算全部有效报价横向对比,优先核查最低价供应商是否触发审查。
四、标准化审查处置流程(全流程留痕)
1. 集体合议:
评审委员会统一意见后,正式启动审查并书面质询供应商;
2. 现场举证要求:
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交报价书面说明、完整成本佐证(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若投标文件已附全套成本材料,可免于重复提交;
3. 多方辅助研判: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需配合提供同类项目成交价、市场均价、行业人工标准,允许线上查询市场价格辅助判断;
4. 两种判定结果
成本说明清晰、佐证真实完整,报价合理,正常进入后续评审;
逾期不交材料、无法合理解释、成本构成明显偏离市场,直接认定投标/响应无效,全过程记入评审报告归档留存。
五、评审核心原则
异常低价审查不单纯以价格高低判定优劣,需结合采购标的类型、项目实际需求综合研判,杜绝“一刀切”,同时严禁选择性审查、简化或跳过审查程序。
评审专家必看!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到底该怎么启动?
2025年1月,广州某学院通过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发布校园网络安全设备改造项目方案编制服务采购公告,预算金额36000元。报价结果令人瞠目——47家供应商报名,10家提交报价,报价从0.01元到36000元不等,最终一家公司以0.01元中标。
0.01元能做方案编制?这显然违背市场常理。事实上,按照后来财政部正式施行的标准,0.01元的报价同时触发了多种异常低价情形。
这个案例生动地说明:异常低价审查,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而是必须到位的“必答题”。
一、什么是“异常低价审查”?
简单说,就是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当供应商报价低得“离谱”时,评审委员会必须启动专门程序,要求供应商证明“这个价真的能做下来”。
2026年1月,财政部正式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自2026年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这份文件的核心目的,就是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什么情况必须启动审查?
根据财库〔2026〕2号文,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审查:
1.情形一: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
2.情形二: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报价的50%;
3.情形三: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未设最高限价的,以预算金额为准;
4.情形四: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部分省市已经明确采购人可以将前三项的数值标准最高提高到65%。也就是说,如果采购文件把标准设成了65%,那么低于平均值65%就得启动审查。评审专家在评审时一定要先看采购文件的具体约定。
三、审查怎么启动?
第一步:找准时机
审查应在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评审打分之前启动。如果等到打分之后再启动,一旦认定无效投标,评标基准价和价格分都得重算,既麻烦又容易引发争议。
第二步:发现情形立即启动
只要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就应当启动审查,没有“再看看”、“再等等”的余地。
第三步:要求供应商书面解释
启动后,必须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对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如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第四步:判断报价是否合理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成交价、类似产品市场价格、行业人工费用标准等进行判断。可以借助互联网查询相关信息,但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影响评审公正。
第五步:作出处理决定
1.供应商不能证明报价合理的→作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2.供应商能证明报价合理的→继续正常评审
审查的全过程(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审查结果)都必须在评审报告中记录,连同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一并归档。
四、不启动的后果是什么?
如果出现规定情形,评审委员会未启动审查或未作出认定,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这不是虚张声势。财政部门明确要求“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处理的,将被依法追责。
五、一个教科书级的审查案例
某集采机构受某医院委托,开展通用设备供货采购项目,预算800万元。12家供应商投标,3家未通过审查,9家进入报价环节,报价从345万元到769万元不等。
由于最低报价345万元低于预算800万元的45%,评审委员会立即启动异常低价审查。要求该供应商在半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了以往类似项目的投标价和相关平台价格资料。经审查,该品牌设备市场报价确实在330万-350万元左右,属于合理区间。审查通过,评审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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