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除了投标人的公章外,还加盖了制造商的公章,有效吗?《中小企业声明函》盖了制造商的公章,有效吗?
答: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填写制造商的相应数据,同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如果声明函中所填数据为制造商数据同时加盖了投标人的公章,那么无论是否有制造商的公章,该声明函有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某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标人B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及盖章单位为制造商,属于错误声明。被投诉人采购人答复,B供应商所投产品制造商为C公司,经核实发现,B供应商提供了两份《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声明B供应商自身为中小企业,落款及盖章单位为B供应商;另一份声明C公司为中小企业,落款及盖章单位为C公司,同时也加盖了B供应商公章。因此,B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有效。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该项目B供应商只需出具C公司为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B供应商出具的这份《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及盖章单位虽然是C公司,但是同时加盖了B供应商的公章,因此该声明函有效,投诉不成立。
那么,制造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吗?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货物采购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响应)供应商填写,落款及盖章单位也应当是投标(响应)供应商,但应填写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信息。
本案例中,B供应商出具自身属于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多此一举”。B供应商同时提供了C公司属于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但落款及盖章单位应为B供应商,不应该是C公司。C公司落款及盖章虽然多余,但因为声明函加盖了B供应商公章,声明函仍然是有效的。
如果《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了投标(响应)供应商公章,仅是落款单位名称写成了制造商,属于投标文件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情形,稳妥起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响应)供应商澄清。如声明函未加盖投标(响应)供应商公章,则该声明函无效。
另外,我们现在都要求供应商提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需要盖电子签章,我们认为即使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及盖章单位是制造商,但投标(响应)供应商只要加盖了电子签章,声明函就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货物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响应)供应商出具,如果是由制造商出具,但也加盖了投标(响应)供应商公章,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澄清后声明函有效。如果未加盖投标(响应)供应商公章,则为无效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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