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整为零
答:政府采购禁止化整为零主要是为了防止采购人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程序或公开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规定,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这意味着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的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程序,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单项”指的是,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单项。比如一个物业服务项目年度预算为130万元,拆分成两个预算分别为60万元、70万元的项目不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就是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批量”指的是多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产品打包采购。以维修工程为例,单个维修项目的金额可能只有10万元左右,但一个单位一年有十几个这样的维修项目,年度预算归集起来就超过了120万元,这就不能按照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应当归集起来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采购。这类项目,可以在归集预算后按照时间段或具体维修对象划分采购包,提前采购好,到需要维修时再安排相应的供应商履约。
什么情形属于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答:除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外,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怎么认定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某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编列采购一批计算机、打印机,预算金额12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实施采购过程中,对计算机和打印机分别实施询价方式采购。这样算不算规避公开招标?
答:如果该项目预算作出了调整,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就不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如果没有上述情形,那么就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工程项目何为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答:将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一个工程项目,分解成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多个项目实施采购,就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虽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但对工程项目何为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都未作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定义可以作为参考。在组织工程项目采购时,可以对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 号)的规定,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需求多样性,分包谈判采购,算不算“化整为零”?
采购人采购一批物资,资金为省级预算下达,如打包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因物资需求多样性,不属于同一品目分类或者类别的货物,现采购人依法分包采购,分包后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此种做法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28 条规定的“化整为零”的界定?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采购项目采用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人在实施前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不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如何界定“化整为零”?
答: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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