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采购项目属性
政府采购项目属性是指政府采购的对象类型,其准确与否对项目实施有着重要影响;为准确理解其相关含义,本文对政府采购项目属性的分类、项目属性确定的目的及原则分析如下。
一、项目属性分类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采购项目属性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 1、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工程: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狭义的建设工程和其他工程。 狭义建设工程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定义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 其他工程指狭义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包括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3、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二、项目属性确定的目的 三、项目属性的确定原则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如信息系统集成实施的采购属性为服务。 采购项目(政务信息系统除外)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存在差异。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采购人应当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对于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根据《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未对招标和非招标等不同采购方式区别对待。 对于上述未涉及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采购人可以参照财政部令第87号、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确定项目属性。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