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是指竞争性磋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入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人技术等方面要求的供应商为两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由两家供应商提出报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最终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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