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
本条之所以给采购人两种选择,是为了防止少数不法供应商恶意利用递补中标机制,有必要由采购人区分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的不同情形,从采购项目是否存在串通、恶意投诉,以及采购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考虑,酌情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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