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和子公司可否分别加入不同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母公司与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组建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但不得分别加入不同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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