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必须针对质疑函中的事实依据一一回应吗?标题列出各要求的要素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质疑答复应当针对质疑事项一一答复,并说明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但未要求针对事实依据一一回应。此外,也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标质疑答复须针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要素单列标题。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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