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投诉中标人官网产品信息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中标人提供材料证明官网信息滞后。投诉事项是否成立?
答:官网信息可能存在更新不及时、品牌宣传或技术保密等因素,导致与实际投标产品不一致。所以供应商官方网站公布的产品技术参数不具备法定证明力,未经调查不能直接作为投诉处理的证据采用。供应商投诉仅以网上查询信息作为举证,未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且中标人已提供合理解释及相关证明,所以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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