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担心供应商恶性竞争、低价中标(成交)后服务质量不佳,因此坚持在采购需求中明确“服务人员薪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否属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集采机构应该怎么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给服务人员的工资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 


但不建议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投标人的报价按服务人员人数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类似要求。因为供应商报价低并不代表给服务人员的薪酬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能诚信履约。供应商竞争报价的原因非常复杂:一些新生企业,甚至一些大企业想进入新的领域或地区,需要业绩,可能选择策略性亏损;一些企业管理水平较高,通过人员、设备复用降低成本等。供应商选择报低价,风险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只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至于采购人担心供应商低价中标(成交)后服务质量不佳,这就需要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物业服务具有过程履约、边做边交付的特质,采购人需时时紧盯,一旦发现履约不到位,第一时间督促供应商整改,整改不到位验收就认定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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