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终止招标,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
基本案情
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必招的新建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9月2日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9月23日。9月19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市政府通知,因规划调整该项目取消。9月20日,招标人发布终止招标公告,9月21日,招标人依法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9月22日潜在投标人B公司要求招标人补偿其因招标人终止招标给其造成的损失62500元(差旅费、住宿费500元,编制投标文件费用32000元、投标保证金借款利息30000元 )。
问题引出 一、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情形有哪些? 二、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三、本案例中招标人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分析 一、实践中常见终止招标情形
二、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法律责任
三、招标人合法终止招标的, 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启示 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许可取消、招标失败等原因导致招标工作不得不终止,招标人具有合法理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是因招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终止招标且无正当理由,招标人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