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 “三十严禁”规定的通知-豫交建管函〔2025〕26号


豫交建管函〔202526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三十严禁”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1030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

“三十严禁”规定

 

一、严禁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暂估价等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

二、严禁以单一来源、技术要求高、不具备竞争性等借口,或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三、严禁不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和范围,违法变更并自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四、严禁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招标的项目在平台之外组织招标规避监管。

五、严禁违反有关规定,不接受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六、严禁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定向招标”等虚假招标。

七、严禁“量身定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如:不得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注册地、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

八、严禁泄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等有关招标投标和评标情况的项目保密信息。

  九、严禁招标人在招标前对潜在供应商考察时,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主要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十、严禁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串通,以营利为目的违法违规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十一、严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严禁不同投标人文件MAC地址、IP地址雷同等串标行为;严禁投标人之间串通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十二、严禁以他人的名义投标,包括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挂靠其他单位投标。

十三、严禁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业绩、信用状况、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虚假投标。

十四、严禁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相互串通,通过泄密、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行贿操纵评标专家等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

十五、严禁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进行串通。

十六、严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行贿等手段操纵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等沆瀣一气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

十七、严禁投标人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行贿谋取中标。

十八、严禁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或滞留投标保证金。

十九、严禁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通知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暗示中标人放弃中标等违规确定中标人。

二十、严禁招标人私自篡改中标结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二十一、严禁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十二、严禁不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签订背离实质性条款的合同。

二十三、严禁明示或暗示或默许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十四、严禁转包。严禁承包人违法违规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他人;严禁承包人将合同明确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等,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严禁承包人提取“管理费”后,将工程转包给劳务合作企业;严禁承包人通过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给他人。

二十五、严禁违法分包。严禁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严禁承包人将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程进行施工分包;严禁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进行分包;严禁承包人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严禁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分包人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

二十六、严禁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侵犯或干预招标人的招标自主权、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十七、严禁监督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修改意见干预招标投标。

  二十八、严禁监督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对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未对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十九、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采取暗示、说情、打招呼等方式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十、严禁监督部门在处理招投标举报投诉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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