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不确定核心产品。食材采购具有特殊性,因其品种繁多、需求灵活,难以标准化,且多为日常消耗品,不具备工业制成品那样的品牌区分度和制造商竞争格局。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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