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结果公告前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排名第7的供应商符合性审查错误,未认定其投标无效。采购人可以组织重新评审吗?

答:不可以。中标结果公告前发现对投标供应商符合性审查错误的,采购人应将发现的错误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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