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洛发改〔2025〕3号

洛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实现权责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委员会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标明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在综合考虑信用、报价、履约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是对评标结果的再审核再确认过程,招标人不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洛阳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于招标方案、定标方案以及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关键环节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斥、限制市场竞争。

  招标人在招标前应组建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原则上2人及以上,并指定小组长监督人员一般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评标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定标核查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等进行全程监督。在开评标时,监督小组可委派1名小组成员担任现场监督员。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中明确标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选择评定分离

第九条  本细则主要涉及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环节,本细则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二章  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评标活动,并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房建市政施工项目初步评审应用智能辅助评标系统,由计算机自动评审,专家只需复核结果。

(二)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10家(含10家)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数量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

(三)评标报告应当载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客观记录评标中的分歧意见。

十一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公示应明确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所有投标人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包括项目投标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否决投标情况及原因、异议方式、监督电话及投诉方式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第三章  定标规则

 

十二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包括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定标会议室应具备音视频记录功能,招标人应做好音视频存档备查工作。

十四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5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结合招标人组织的定标核查考察情况如有、中标候选人质询情况(如有),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第十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定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相关核查内容和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查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履约能力、是否采取考察或质询方式以及招标人认为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核查需要进行考察或质询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或质询内容。

核查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核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核查的依据,不得在定标过程中新增定标条件和要求。

  进行考察或质询的,应面向所有中标候选人,重点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等进行复核考察或质询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定标委员会经核查发现中标候选人确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情形的,应当否决相应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核查结果与评标结果差异较大,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和纠正,必要时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  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后,组织召开定标会议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法。定标法主要包括:核查随机法、价格竞争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方法

(一)核查随机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人。一般应采用两次随机选取方式,即首先随机抽取数字作为中标候选人的编号,现场记录后,再通过随机抽取编号的形式确定中标人。

)价格竞争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中值法等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票数最多且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两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两名时,由定标委员会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出前两名。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商议,各自对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其他方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  定标会议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情况;定标委员会阅读评标报告、核查报告;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采用核查随机法的项目,应当鼓励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参加定标会议。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二十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的项目在定标过程中,定标委员会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核查情况、考察或质询报告(如有),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二)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账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三)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过往仲裁、诉讼、行政处罚情况等;

(四)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五)团队能力和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六)其他方面: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好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对所出具的定标报告承担责任。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和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原则和方法、定标核查情况、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签字。

采用票决法的,定标报告还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中标人的理由和投票情况;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定标报告还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中标候选人的评价意见和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的推荐理由。

第二十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

第二十  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采用原定标标准和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在调整后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并公示。如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  定标会议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招标人要统一归档保存。资料保管期限自归档完成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组织保障

 

二十九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规范招标人代表和定标委员会成员行为。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和规范引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

第三十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监督,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优化改造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制定操作指南,加强技术服务和交易安全,保障评定分离工作实施。

  

  

 

第三十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  国家、省行业部门对评定分离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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