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采购项目中,制造商和投标供应商非一家,投标供应商提供自身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能认定为虚假声明?

答:不能。虽然提供的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但不能就此认定为虚假声明,只是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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