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量化评分标准应该怎么设置?

政府采购项目,评分细则中“技术方案优得5-4分,良得3-2分”,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ANSWER

回答

“优”和“良”主观性强,界限模糊,容易导致评委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偏向某些投标人,违反公平原则。该标准为“量身定制”和暗箱操作提供空间,可能被用于不当操纵分数。招标人(或评委)可以借此故意抬高某一特定投标人的分数,或压低其他竞争者的分数,从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此类仅设分数区间而未对应客观衡量标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

因此,在政府采购中,这种未量化的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

在设定评审办法评分细则的时候,若评分项为检测方法与流程(8分),则可设置为:投标文件须列明不少于8项关键检测参数,且每一项参数都必须完整包含“检测方法(标明标准号)、使用设备(明确品牌型号)、技术依据标准”三要素,同时须提供逻辑清晰的检测工艺流程图,完全满足以上所有条件方可获得优秀评级,得8分;关键检测参数列明5至7项,且至少70%的参数能完整描述其三要素,流程说明可以接受详细的文字描述,满足以上条件方可获良好评级,得6分;所列关键参数3-5项,或参数描述三要素齐全者占比低于70%,且无清晰流程说明的,将归为一般等级,得3分;所列关键参数少于3项或未提供的,得0分。


告别 “凭经验打分”!一文读懂服务类项目量化评审的实操逻辑

相较于技术指标明确、履约验收相对简单的货物类项目,服务类项目更注重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与过程管控,通常要求投标人提供研发方案、技术支持方案等,并将其纳入评审因素。这类主观性较强的评审内容,不仅影响评标结果,也关系到后续中标供应商的履约质量。然而,如何实现服务方案类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始终是政府采购领域的难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没有做到细化量化”也成为常见问题。

笔者认为,服务方案类评审因素客观量化的核心挑战在于,如何将供应商的响应方案、技术路线等需主观判断的因素转换为可评判、可验证的量化指标。目前常见的做法是采用分段区间进行主观评价,区间评价标准较为模糊,如“详尽细致、较为详尽细致、基本符合要求”“强、较强、一般、较差、差”等。这类描述缺乏客观依据,无法为评审提供清晰、明确、可操作的评价标准。在此情况下,评标结果需要依赖评审专家的个人判断与业务水平。若此类因素分值高、区间分差大,则可能会导致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引发采购风险。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不再局限于对方案整体作笼统评价,而是向下拓展,摸索出服务方案类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实现路径。第一步,对方案要素数量进行评价,明确方案必须包括若干组成部分,根据投标人对各要素的响应数量给予基础分。第二步,针对每一个具体要素,结合业务需求提取关键指标,设置客观、可验证的评价标准,从而将主观判断转化为结构化、细化的量化评价。

以某线路租赁项目的技术方案评审因素为例。一方面,明确技术方案应包括先进性、线路性能指标、线路冗余与保护机制、相关制度规范、技术方案优势亮点等五个部分,根据投标人对前述方案要素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分。另一方面,针对每一个方案要素设置具体评价标准及对应分值,如“线路性能指标”组成要素从比特误码率、吞吐量等技术指标设置数值标准,“线路冗余与保护机制”组成要素从投标人的传输光缆质量保障、备品备件保障等内容完整程度进行评价。通过这种方式,评审标准得以结合实际业务需求,实现客观、细化与可衡量。

总之,服务方案类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不仅有助于准确识别和比较不同投标人的技术实力,而且可以降低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带来的采购风险,从而提升采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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