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与其他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活动。但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并签订合同,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法律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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