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信息化采购项目,软硬件产品必须为同一品牌吗?

关键词


信息化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设置;品牌限制

案例回放


某市附属医院无纸化病案系统及电子认证签名系统项目公开招标,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B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B供应商核心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要求“协同签名系统”“手写信息数字签名系统”“PDF电子签章系统”三类系统需提供软硬一体机设备,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中,硬件设备均为同一品牌,但软件却分属不同厂家。


B供应商认为,此类产品系不同厂家的产品临时拼凑,未经过协同性测试,不能称为“软硬一体机”,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中标供应商的产品组合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且招标文件未要求软硬件须为同一品牌,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最终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信息化采购项目,软硬件产品必须为同一品牌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领域并无“信息化采购项目的软硬件产品必须为同一品牌”的强制性规定。“软硬一体机”的本质是软硬件协同工作、集成交付、统一运维的一体化解决方案,其核心特征是硬件设备与软件系统的深度集成,经预安装调试后,开箱无需额外配置即可投入使用,关键在于系统整体能否稳定运行、满足使用场景的功能要求(如协同签名、手写识别、PDF签章等),而不在于软硬件是否出自同一厂家。


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采购领域资深专家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在此类项目采购文件的编制中,应以“需求匹配为核心”,供应商提供不同品牌组合且满足功能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应认定为有效响应。若未经充分论证即设置“软硬件同一品牌”的实质性条款,可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品牌”的情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可知,在信息化采购项目中,“硬件+软件”组合适配模式普遍存在,尤其在专业系统集成项目中更为常见,其核心在于功能协同性而非物理集成形态。只要供应商能证明产品可协同实现采购需求,就应认可其“一体机”属性。同时,无论软硬件是否为同一品牌,中标供应商均需对信息化设备的整体功能、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履约责任。因此,信息化采购项目不应要求软硬件产品必须为同一品牌。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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