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畸高畸低”引起质疑,如何破解?
近段时间,评分“畸高畸低”引发各类交易主体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服务类项目,与货物、工程类项目相比,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非物质性,因而在评审评分中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使评分“畸高畸低”成为质疑事项中占比高的重要因素。
一 笔者认为,在评审中,出现评分“畸高畸低”情况无非就是客观上的标准不够明晰,加上主观上内在标准“推波助澜”。 1.评分标准不清晰 最简单的设想可能就是评分标准没有做到细化量化。在具体项目操作中,特别是服务类项目,因其项目的特点,实际上是很难做到细化量化,即使结合项目需求做到了细化量化,供应商在响应上基本没有难度,相当于“送分题”,而评审专家“自由裁量”的打分做到“自圆其说”也没有多少难度,评分设置的意义大打折扣。 2.评价标准不明确 当前,全国对于评分“畸高畸低”的认定尚无统一标准。从地方来看,目前有《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将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视为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 3.思想上不统一 一方面是“有比较”。当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考卷),面对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答卷)时,尽管知道应该根据“考卷”对各自“答卷” 的符合度进行量分,但在内心很难做到不在“答卷”之间进行比较。另一方面是“有想法”。笔者将之分为“单纯动机”和“非分之想”。“单纯动机”就是很纯粹的“审美”问题,服务类项目就好比是找对象,即使全天下都觉得那个“她”不好,但唯独找的人就觉得“她”最合适,“非分之想”很好理解,就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 评分“畸高畸低”质疑事项的处理流程 1.明确谁来组织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由此可见,处理质疑的主体要么是采购人,要么是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2.确认谁来认定是否存在评分“畸高畸低” 三 质疑成立后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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