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符合现行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属于违规设置评审标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只有在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方可启动复核或重新评审程序。这意味着,“畸低”是专家主观判断后的行为认定,不是客观分数或值;招标文件无权预先设定一个固定数值或比例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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