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从事业务与供应商有联系,比如为供应商提供过检测报告,需回避吗?

答:需要回避。虽然法规未明确列举“出具检测报告”这一具体情形,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及198号文第十六条都规定了“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属于应回避情形。若评审专家曾为某供应商提供过检测服务,即存在业务往来或技术服务关系,可能影响其在评审过程中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构成潜在利益关联或声誉绑定,符合“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兜底条款。实践中,财政部门及采购人通常将此类专业服务关系视为应回避事项,专家应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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