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存在经营异常信息,可以投标吗?

答:若其未因“经营异常”受到“重大违法记录”所对应的行政处罚,就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仅限于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具体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被责令停产停业、被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被处较大数额罚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措施,通常是由于未按时年报、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公示信息有误等轻微程序性违规所致,并不属于上述“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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