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修订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工作指引的通知

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修订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时间:2026-07-31 09:31:02字号: 分享至: 

佛政数〔2026〕12号


各区政务和数据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区)中心,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工作,确保评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工作指引

              2.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申请表


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工作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工作,确保评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区)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服务机构”)组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隔夜评标活动。

第三条隔夜评标是指因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内容多、投标人数量多等原因,评标当日22时前无法完成全部评标工作,需延长至次日或后续工作日继续进行评标模式。

第四条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隔夜评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隔夜评标活动遵循全程留痕、安全保密、属地管理、跨区协作的原则。

第二章隔夜评标点与设施配置

第六条佛山市设有专属隔夜评标点,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隔夜评标服务保障。隔夜评标点采取提前预约方式申请使用,交易服务机构在收到隔夜评标预约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工作人员,提前做好住宿安排、人员衔接等准备工作。

第七条鼓励有条件的交易服务机构设置隔夜评标点休息室。隔夜评标点休息室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障评标专家单人单间住宿;

(二)配备呼叫铃、专线电话等紧急呼叫装置;

(三)休息室应位于评标区域内;

(四)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配有无死角视频监控(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五)楼层须有应急、防火等安全设备及措施。

第三章申请与预约流程

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潜在投标人数量等实际情况,预估项目评标当日22时前无法完成评标工作的,应主动申请隔夜评标。

第九条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申请表》。

易服务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预约一经成功,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至少提前12小时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需要申请隔夜评标的,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进行申请,项目主副场交易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项目副场设在佛山市范围以外的,主场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副场隔夜评标的沟通联系工作,副场相关评标专家休息安排由副场交易服务机构按照本地相关规定统筹安排。

十一隔夜评标点休息室已约满或远程异地评标等原因,无法申请安排在隔夜评标点休息的,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安排专家休息,交易服务机构及其见证人员(项目经办人)应做好相关配合和情况记录。休息期间,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的人员隔离、通讯管理措施等,防止出现泄露评审情况、专家串通等问题。

第四章评标暂停与管理

第十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应于评标当日22时暂停评标工作,也可根据项目评标进度情况和各成员身体情况,经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延长评标时间。决定延长的,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评标暂停前,评标委员会应完成整理和保存当日评标记录,按要求通过电子评标系统暂停评标或进行相关操作。对于电子评标系统不能设置评标暂停的项目,按相关业务要求对纸质文件和评标室进行封标和管理。交易服务机构见证人员(项目经办人)应对相关评标暂停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严禁任何人将任何与评标相关的资料带离评标室。严禁任何人将通讯工具、电子设备带离智能储物柜。

第五章封闭休息与纪律要求

第十暂停评标后,由交易服务机构见证人员(项目经办人)组织评标委员会等所有在场人员前往指定休息室。休息期间,严格管控,严禁任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讨论项目评标事宜。

第十六条隔夜休息期间实行全封闭管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严禁携带通讯设备、电子设备进入休息区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严禁与外界联系。确因紧急事务需与外界联系的,须在已进入评标区的招标人(采购人)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如有)以及交易服务机构见证人员(项目经办人)的陪同下,通过录音电话对外联系,对通话录音存档备查

评标委员会成员严禁离开封闭休息区域,严禁相互串门、私下接触等行为。

第六章评标恢复与管理

第十次日9时前,交易服务机构见证人员(项目经办人)应将原参会人员集中带回评标室,并做好相关记录。

评标恢复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继续完成剩余评标工作。如需再次隔夜的,应按照本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因身体不适无法继续评标的,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安排就医,并按相关规定补抽专家。

第七章应急隔夜评标管理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场地预约环节未申请隔夜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集体讨论决定需要隔夜评标的,原则上于评标当日16时前提出申请。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申请表》,并由交易服务机构见证人员(项目经办人)协调安排隔夜评标点。

十一条未设置隔夜评标休息室的,按相关业务要求做好管理。休息期间按照本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

二十评标结束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将项目开标、评标、封标期间评标室及休息公共区域的监控视频存档。

二十隔夜评标活动产生的交通、餐饮等费用,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承担。

二十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不良行为台账,对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上报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

二十本指引由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指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调整而自动对应调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工作指引的通知》(佛政数函〔202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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