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品牌视为一家应当由哪个阶段认定?

应当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完成后的综合比较阶段认定。


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两种不同评标方法下,就提供相同品牌供应商的处理,不管是以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还是按一家投标人计算,都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完成后进行。


相关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很多代理机构认为如能在资格审查阶段就投标人的家数进行认定,一旦出现符合废标的情形,则可立即终止采购,以起到节省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效果,但是这与87号令规定不符。因为根据87号令规定,资格审查的内容是供应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包括品牌认定问题,因此尽管代理机构的做法很合理但不合法或者说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应当是87号令的一个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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