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并没有要求对质疑函、质疑答复进行公告。“其他有关供应商”一般理解指获取采购文件的所有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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