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发出后并在采购公告期间,有时会受到部分质疑(对技术参数)方面的,即声称对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潜在投标人,该如何去答复?如果是这样的质疑,是否需要延期?又是否需要去受理这样的质疑?

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如果供应商获取了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采用公告方式提供的,供应商在法定的质疑期限内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在法定的期限内答复,经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除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外,应当发布更正公告予以澄清、更正。在招标采购中,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中,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在竞争性磋商方式中,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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