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特殊资格要求为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但如果以联合体参与投标,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我公司准备参加一个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特殊资格要求为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但如果以联合体参与投标,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这种要求是否合理?本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目的就是我们几家小型公司合作完成一个项目,现在反而要求我们要有壹级资质才能联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吗?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建筑工程项目资质要求不合理,该项目应当要求联合体各方都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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