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中说“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二)...(三)...”,请问采购人可以在同一个采购项目中规定:投标人可以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以允许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还是说,第八条中的(一)(二)(三)条,只能选定其中一条?
第八条中说“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二)...(三)...”,请问采购人可以在同一个采购项目中规定:投标人可以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以允许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还是说,第八条中的(一)(二)(三)条,只能选定其中一条?
采购人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只能选定其中一种方法来进行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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