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联合体中的各方在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参
加政府采购。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成员的最多数量,可以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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